2013年5月23日晚9时许,某高中学生张三(未成年人)在宿舍中对同学李四(未成年人)进行辱骂,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挑衅者张三被李四用刀刺伤。张三受伤后,被校方送入医院治疗。
李四的家长认为,案发前,李四曾向班主任报告过,同学张三扬言要“收拾”自己,班主任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,况且李四也是受害者,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。
学校认为,张三主动挑起事端,辱骂李四,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,张三应自行承担责任。
李四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导致张三受伤,侵犯了张三的人身健康权利,应当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
学校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对张三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的判决,双方各打五十大板,有“和稀泥”的嫌疑。本案中,张三施暴在先,李四奋起反击,何错之有?
首先,张三实施校园暴力,是违法行为。本案中,张三存在重大过错。李四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,实施反击,并无过错。依据过错原则,由张三自担主要责任,李四不承担责任,会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惩戒效果,有助于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。
其次,张三、李四都属于未成年人,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有管护义务,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,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家长和学校都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做一名守法公民,既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也不要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每个人的“自由”都是有边界的。